律师资料
李吉超
李吉超律师

加载中...
  • 执业证号:12301201410808314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-
  • 手机:18646396912
网站公告
付费咨询,请加微信18646396912,注明法帮网加微信咨询
网站文章
友情链接
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优势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7-06-20 03:58)     点击:381

  仲裁作为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,由仲裁机构裁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,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运用和发展。主要原因就是,仲裁同诉讼相比,具有省时、省钱、省事的简易性特点,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。

  根据(仲裁法)之规定,凡是合同投资者、合同交易所、合同公司、合同登记结算机构与合同交易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,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,就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合同争议。

  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:

  (l)协议仲裁的原则。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,应当双方自愿,达成仲裁协议。没有仲裁协议,一方申请仲裁的,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。

  (2)或裁或审的原则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。

  (3)协议管辖的原则。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。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

  (4)不公开仲裁的原则。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业信誉,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,往往不愿公诸于众,因此(仲裁法)第40条规定,仲裁不公开进行;当事人协议公开的,可以公开进行,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。

  (5)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。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,(仲裁法)第8条规定,仲裁依法独立进行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

  (6)一裁终局的原则。根据(仲裁法)第9条规定,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。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
发表评论
李吉超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
李吉超律师主页